[北京青年报]低保认定条件放宽 骗保处罚须加码
如今私家车已经比较普遍,人们的住房条件也普遍得到了改善,再以“有车有房”标准“一刀切”鉴别低保对象,显然已经不合时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对困难群众的认定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和人性化,要让更多群众切实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根据《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起,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1000元调整为1100元。根据1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对家庭拥有机动车、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认定条件做出相应调整,适度放宽了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车有房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也可以享受低保待遇。 一方面上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另一方面适度放宽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对生活困难群体来说无疑都是好消息。前者可以增加困难群体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后者扩大了保障范围,可以让更多困难人员受益。在我国传统节日春节即将来临之际,这些利好消息也是送给北京困难群体的节日“红包”。 尤其值得解读的是“有车有房困难群众也可享受低保”。以往各地低保待遇拒绝有车有房一族,是因为低保政策针对的是最困难群众,旨在保障生活水准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人享受到社会救助。几年前或十几年前,有车有房者的确不能算是最困难群众,但如今私家车已经比较普遍,普通私家车已经不是财富的象征,人们的住房条件也普遍得到了改善,人均住房面积比以前提高了不少。在提倡精准扶贫的当下,再以多年前的“有车有房”标准,来“一刀切”鉴别低保对象,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保障能力的提高,对困难群众的认定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和人性化,要让更多群众切实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对有车的家庭来说,关键要看车是什么车,以及车的用途是什么。如果是奔驰、宝马等豪车用于奢侈型消费,这种家庭当然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如果车是经济型汽车,对家庭特殊成员有着特殊的功用和意义,那么就需要认真审视和综合判断。 北京新政规定,居住在城六区以外,家庭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这就充分考虑了车的数量和用途,对困难家庭来说,这种车的保障作用显然大于其资产价值。 再看“有房”。在房产认定方面,原来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才可享受社会救助。这种认定看上去没有问题,但却忽视了一些农村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比如有的家庭房屋面积虽然较大,却家徒四壁,如果因为房屋面积“超标”而失去被救助机会,对这些困难家庭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按照新规,家庭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就可享受社会救助。这样可以把更多农村困难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也可以把城市部分住小房子的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通过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必须强调,放宽低保、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车有房的困难家庭也可享受低保,有关部门要依据新的政策标准,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进行严格的鉴别与认定,这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意味着更大的考验。 更宽的认定标准需要有更严的追责处罚相匹配,低保认定条件放宽,要求对骗保的处罚必须加码。对采取虚报、隐瞒、造假、权钱交易等手段骗取低保的群众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比以前更严厉的措施予以惩处追究,严防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在更宽新规下大量出现。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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