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商请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协助查阅、复制有关专业资料,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出具认定意见。涉及需要行政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二、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单位和个人所申请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二)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的; (三)查处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徇私舞弊不向司法机关移交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 (五)其他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帮助、纵容非法集资的。(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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