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二审 多处修改体现一视同仁精神
中新网北京1月29日电 (记者 梁晓辉)外商投资法草案2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在“投资促进”一章,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和完善,以体现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 这些修改包括:将第九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将第十四条中“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的规定,修改为“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 同时,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方面,草案二审稿也做了完善。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中共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草案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还不够清晰、充分,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修改完善后分为以下四款表述:“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关于外商投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有的意见提出,草案规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如何处罚,未作规定,建议明确。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企业协会、专家对草案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外国商会、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在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说,各方面普遍赞同制定外商投资法,认为这是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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