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帮助诈骗分子取款套现获提成 检方抗诉改判诈骗罪
正义网济宁1月21日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寇文一)知道附近人员从事电信诈骗,办理9台POS机对外宣传可刷卡套现,并购买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银行卡转移诈骗所得获取高额提成。1月18日,经山东省济宁市检察机关抗诉获改判,原审被告人刘国新等7人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改为诈骗罪,刑期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改判为一年六个月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刘国新,河南省上蔡县人,了解当地有人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便与王忠河、滕淑兰共同商议办理POS机,帮助诈骗行为人取款套现。三人商定,王忠河、滕淑兰分得刷卡金额12%的提成,刘新国分得刷卡金额的8%-18%的提成。之后,王忠河、滕淑兰冒用他人的名义在外地办理了9台POS机,并购买了多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随后,刘国新对外宣称可以用POS机刷卡套现,王忠河、滕淑兰则携带与POS机绑定的银行卡进行取款。期间,刘国新招揽多人帮忙。 经查,2016年9月至11月,刘国新等人通过POS机刷卡转移方式,帮助诈骗行为人将诈骗15名被害人的149万余元中的121余万元取款套现,非法获利24万余元。 2017年9月,山东省邹城市检察院以刘国新等人犯诈骗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判处刘国新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罚金。随后,邹城市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2018年5月,济宁市检察院作出支持抗诉的决定。在二审办理环节,承办检察官袁洪志全面审查了26本卷宗材料,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国新等刷卡套现人与上游诈骗犯罪行为人联系紧密,是诈骗犯罪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中,虽没有确定诈骗行为人,但是目前证据可以证明刘国新等人转移的是被诈骗得来的钱款。刘国新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办理POS机、银行卡,准备大量流转资金,由刘国新等人实际操作刷卡、垫付资金,王忠河、滕淑兰持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取款,并按约定比例分成。由此可见,刘国新等人与诈骗行为人的分工明确具体,分赃比例、方式固定,整个诈骗—存款—垫资—取款—分赃过程形成了产业模式,是诈骗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钱财,完成整个诈骗犯罪的重要一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8年10月12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济宁市检察机关以刘国新等人涉嫌诈骗罪提出抗诉,庭审过程中,充分阐述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刘国新、王忠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滕淑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罚金,其他4名原审被告人也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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