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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不是以暴制暴

2019-01-16 14:2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前段时间,北京至天津动车上,出现了这样的一幕——小伙刘某“见义勇为”,动手教训了霸座乘客,造成霸座乘客李某眼部轻伤。最终刘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1月15日北京交通广播)。
  明明是路见不平,“见义勇为”却还被判刑,诸多网友纷纷为小伙刘某叫屈。其实,这是对“见义勇为”法律定义的误解。法律上的“见义勇为”内涵如下: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霸座行为虽然招人痛恨,却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并不具备“致人危险”情节,故网友说刘某制止霸座是见义勇为行为,明显适用标准不当。
  据报道,案发时乘务员正在劝说霸座乘客,坐在一旁的刘某本可以帮助乘务员规劝其不文明行为,也可采取其他措施,如呼叫乘警等,即便是将霸座乘客从座位上“拽起来”也好过对其拳打脚踢,而造成霸座乘客眼部轻伤的结果,也说明刘某下手过重,莽撞冲动,实在不妥。
  至于“四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网友们也认为过重,却没看到“缓刑”这一后缀语。依照现行法规,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适用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可见,判决体现了法律刚柔并济的特点:既对其以暴制暴的打人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也考虑到其主观因素与悔罪表现。
  “见义勇为”不是以暴制暴。即便霸座乘客扰乱了公共秩序,也应该交由铁路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而不能由其他人私自处罚、滥行处罚。如果说霸座乘客的无赖言行令人厌恶,那么随意殴打他人更是一种暴力,比人们所憎恶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占据道德高地,无视法律规定,对他人滥施“私刑”,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也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大家要吸取刘某“教训霸座乘客”的深刻教训,遵守公共管理规则,提高法治意识与道德水平,既要反对、制止霸座等违规行为,也要尊法尚德,避免过激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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