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疫苗问题何时成为"过去式"
1月9日,江苏多名市民向《新京报》记者反映,通过疫苗本上的疫苗批号,查询到孩子服用时疫苗已过期。江苏省金湖县政府回应称,黎城卫生院存在给部分儿童口服过期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情况,已封存涉事批次疫苗,对事件展开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追责。 问题疫苗是引爆2018年社会舆论的一个重大话题,直接推动了疫苗管理立法进程。新法草案尚在酝酿之中,“过期疫苗问题”再次触动人们的神经,让我们看到,疫苗领域的问题,须尽快启用重典治理。 过期疫苗的危害不言自明。不仅无法起到原有的预防疾病的作用,还可能因为药物过期变质带来不良反应或其他病症。原本作为预防疾病的一种手段,却一再成为刺痛公众神经、威胁公众健康的“毒苗”。过期疫苗问题何时成为“过去式”,不再给公众健康带来隐患?这是公众最关注的问题。 与以往类似,这次的过期疫苗事件被曝出,也是因为家长留了心,查看了疫苗本上的疫苗批号,这才发现疫苗已经过期。公众出于信任前往有关机构接种疫苗,疫苗是否合格、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接种后可能产生哪些不良反应等,这些接种机构里专业人员的本职工作内容,却需要被接种对象时时留心、事事留意,如此本末倒置,不仅是对本职工作的亵渎,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过期疫苗属实,上述接种机构有关人员显然是“粗心”了。究竟该如何避免过期问题发生,的确值得深思,特别是相关监管措施必须能够及时跟上。对药品有效期限的监管应该成为有关部门日常监管的内容之一,对于药品合格与否以及药物品质的监管更应该成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疫苗事关公共卫生与健康,监管不能缺位。 据了解,疫苗管理法草案对疫苗的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作出规定,明确了各环节应该遵循的基本要求,并建立了包括追溯体系、上市许可、临床试验审批和机构管理等重要制度,其中还专门规定了过期疫苗的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有效期检查制度,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标注“过期”警示标志。过期疫苗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登记回收,并定期向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其按规定销毁。 希望这些立法设想在现实中能起效:过期疫苗、问题疫苗不再是新闻话题,而只是“过去式”。(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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