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被撞身亡,京山"4.30"驾车撞人案宣判:死刑!
磅!备受关注的荆门京山市“4.30”驾车撞人案一审宣判! 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京山市“4.30”驾车撞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男,28岁,京山市新市镇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唐某与其前妻发生争吵后,独自一人驾驶灰色小型汽车在新市镇城区绕行。当日20时许,唐某开车行至新市镇城中路、其前妻经营的水果超市附近时,打开双闪灯、长按喇叭,在城中路京山市政府至紫宵路路口段高速来回往返穿行,迫使路上行人及车辆纷纷避让。
期间,唐某多次将车开上道路旁的人行道驱赶围观人群,现场民警和群众采取拦截、设置路障等方式对唐某进行了阻拦。至21时许,唐某驾车避开对其进行拦截的翻斗车后,高速撞向城中路与文峰西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的人群,导致行人秦某某当场死亡,正在指挥交通、疏散围观群众的民警刘贵斌被撞后抢救无效死亡,另有王某、张某等6人受伤,并造成车辆、公共设施受损。 刘贵斌生前接受采访影像
“快消开(地方方言:让开)!”面对高速冲向人行道的车辆,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副中队长刘贵斌奋力推开身边的群众,大声呼喊着。未落的话音,竟成了他人生最后的嘱托。 刘贵斌在疏导交通(生前工作照) 4月30日晚,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一辆小轿车在马路上不停鸣笛,往返高速行驶,危及群众安全。警情传到京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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