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 被裁定违法(2)
2日,记者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见到了这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写道: “本院认为,……新乡县法院将王建华的主体地位列为案外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后又采用补正裁定的方式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进行变更,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新乡中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亦未对异议审查程序错误的问题进行纠正。 “其次,……在复议审查程序中,新乡中院未征询新乡县法院的意见,而援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现代汉语词典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新乡县法院、新乡中院作出的异议、复议裁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执复21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1执异2号及(2018)豫0721执异2-1号执行裁定; 三、本案由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处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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