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二涉黑团伙案一审宣判 最高刑期23年
“全体起立!”2018年12月29日,随着审判长何曙光敲响法槌,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黑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李昊烨为首的45人涉黑团伙,共计涉及11项罪名、25起违法犯罪事实,首犯领刑23年。以李磊为首的22人涉黑团伙,共计涉及8项罪名、22起违法犯罪事实,首犯领刑22年。
2017年8月1日,漯河市成立专案组侦办李昊烨、李磊为首的涉黑案件,该案件被称为“8.01”案件。党中央发出扫黑除恶命令的当天,对“8.01”案件嫌疑人进行了集中抓捕,打响了“河南省扫黑除恶第一枪”。该案社会关注度之高,涉案人员之多,案情之复杂,在当地刑事审判工作中尚为首例。
以李磊为首的22人涉黑团伙,自2010年以来,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以暴力、威胁或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在市区大肆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保险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成为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稳定的毒瘤。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昊烨团伙案首要分子李昊烨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李磊团伙案首要分子李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保险诈骗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罪团伙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成员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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