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和公安、商务、海关、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应税车辆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及时交换应税车辆和纳税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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