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进一步凸显"最严"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 “从草案第十章‘法律责任’来看,感觉还没能体现出‘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样一个重要内容。”刘海星委员表示,疫苗管理法立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关机构做舆情大数据分析显示,希望提高违法犯罪的成本呼声最高。建议草案再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 “疫苗领域违法的处罚力度有待加强。”谢广祥委员认为,草案对疫苗生产销售违法等主要是从经济上处罚,仅第八十四条提到“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对违法者的震慑力度不够。立法中要体现严格监管的精神,体现疫苗作为特殊药品的特性,制定一部真正管得住、管得好的法律。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马杰建议,草案对涉及到经济处罚的也应该体现最严的标准,要把“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在法律文本中充分体现。再者,草案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强调得不够,建议把“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和主体责任在总则中充分体现出来。 贺一诚委员表示,草案在疫苗生产关把关很严格,到最后接种时一定要更严格、审慎,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这方面规定。他同时建议对草案规定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补充规定:“如果上市的许可持有人没有通过产品责任保险公司的投保,即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不符合、产品销售质量记录不好、生产有问题而不接受其投保,应该取消其生产疫苗资格。”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陈平华建议:“草案讲‘符合要求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以批签发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规定再一次批签发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这样才能体现最严格的管理。” 分组审议中,周敏委员说:“前段时间发生的基因编辑的事件,是为了防止艾滋病,疫苗会不会也有这样的问题,对研制要不要监督管理?我觉得可以研究。”全国人大代表田春艳表示,草案规定“开展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草案同时应对伦理委员会的层级及成员构成方式、资质资历、道德品质作出规定。 此外,对于草案规定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谦、庞丽娟委员等建议,基本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后出现问题,应该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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