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2月28日下午,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池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池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临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池文以多种方法长期非法获取与其有矛盾的人员及关联人员的个人信息,并保存在其注册使用的百度网盘、115网盘以及移动硬盘内。具体包括:网购多个GPS跟踪器(车载定位通讯终端)、流量卡后私自安装在胡某、童某、池某旭、池某新、周某、潘某等人的车辆上,使用APP软件监控车辆轨迹并截取即时位置轨迹图予以保存;尾随跟踪上述大部分人员以及郑某,并偷拍偷录;利用其原系民警的身份,向餐馆、宾馆、小区物业等私自调取针对上述部分人员的监控视频,擅自使用公安数字证书、移动警务通,通过内部系统私自查询多辆汽车天网过车记录、住宿记录、航空记录、动车记录、人员档案、车辆档案,并以拍照或截图方式予以保存。通过上述方法,被告人池文共非法获取GPS轨迹信息27条、偷拍偷录信息37条、监控视频信息18条、天网过车信息11条、住宿信息247条、航空信息289条、动车信息277条、人员档案信息447条、车辆档案信息240条。上述人员中,胡某、童某系被告人池文借调单位时的领导,周某、潘某分别系被告人池文当时工作单位的领导和同事,池某旭、池某新系与被告人池文有过纠纷的二个胞兄,郑某曾作为效能办监督员暗访时查到被告人池文上班期间在浏览网页、开通炒股软件。2018年5月21日,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池文拘传到案。 临海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池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池文非法获取信息的对象主要是与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有矛盾纠纷或查获过其违纪行为的不特定人员,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其两个胞兄,其目的是为了报复。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公民监督权,但同时也规定每个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时作为民警的被告人,本该模范遵守法律,但其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他人许可,采取多种手段非法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依法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文的两个胞兄虽然事后出具了追认同意池文获取相关信息的声明,但该声明只能代表被害人事后谅解,不能因此免除被告人池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文于2018年5月21日被拘传到案,其化名举报周某发生在2017年6月,举报线索来源非法,举报内容经核实属违纪行为,其到案后也没有其他检举揭发行为,故其不构成立功。综上,被告人出于报复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部分信息系被告人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对其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考虑与其有矛盾的胞兄事后对其表示谅解,对其相应犯罪事实部分酌情从轻处罚。本案量刑还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等情节和因素。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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