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再审改判7年3个月(2)

2018-12-26 14:19来源: 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综上,刘大蔚通过互联网向台湾卖家购买24支仿真枪,仿真枪走私进境被海关查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经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有20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因此,法院认定刘大蔚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罪。
  2 再审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决定改判?
  综合考虑年龄、危害性等情况,且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因此作出改判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十支以上,属于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
  刘大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相应法定量刑幅度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刘大蔚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审是根据上述规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此次再审,福建高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综合评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改判考虑的具体情节主要有,刘大蔚没有实际取得所购的24支仿真枪,枪支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查获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小,也不容易通过改造提升致伤力;没有证据表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和非法活动;其作案时刚满18岁,是初犯;再审开庭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真诚悔罪。
  鉴于以上因素,法院经过反复斟酌、慎重考虑,决定对刘大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即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幅度上考虑,最后决定判处刘大蔚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2000元,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为何没有适用两高最新涉枪批复?
  刘大蔚案2015年作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
  福建高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两高”2001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在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依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再审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刘大蔚案件的再审,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但法院已充分考虑《批复》的主要精神,并在判决中予以体现。(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