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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因何首次建立?最高检解读!(2)

2018-12-17 13:5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三是规定了重新审理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四是规定了罪犯异议权。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五是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对于缺席审判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六是规定了纠错机制。即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这些制度设计,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有利于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孙谦说,检察机关在缺席审判制度中,既担负着提起公诉的职责,也担负着诉讼监督职责。这一制度非常重要,必须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行使好。(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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