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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惩治犯罪与权益保障如何并行?(2)

2018-12-16 11:12来源:中国之声浏览:手机版

  浙江大学刑诉法教授王敏远强调,适用于缺席审判的案件除了大家关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外,还有两种情形也值得关注,一是被告人虽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案件;二是因被告人患严重疾病以至于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案件。 
  王敏远:我们国家规定的缺席审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如果缺席审判只看到追诉外逃的贪官、恐怖活动分子,这是不够的,还要看到中间还有别的。条文内容不多,但意义重大,像为了洗清冤屈的,无罪的被告人,不论诉讼过程中死亡还是在生效以后发现是无辜的,这个时候就是保障人权的,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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