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辞职单位上演拖字诀 为何不能"想走就走"?(2)
“感觉受到侮辱。”一位辞职者说道。 在辞职证明上作出负面评价、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等转接手续、拖欠劳动者奖金等阻碍辞职者辞职的行为,着实让许多辞职者又恨又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指出,劳动力在流动中才能增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建立的是劳动者原则上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由的制度,企业如果想留住劳动者,应该是通过待遇留人、事业留人和感情留人,而非故意设坎拦截。 “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接手续,劳动者可以申请调解仲裁和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结清工资或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沈建峰说。 劳动者辞职也要履行合同义务 尽管法律保障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对于部分涉密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而言,辞职并非“说走就走”那么简单。 今年9月,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张小平辞职一事曾引起热议。9月27日,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官网发布关于张小平辞职事件的情况说明,在说明中提到,由于张小平为国家重要涉密人员,根据保密法和单位相关规定,辞职前必须在所内非密岗位进行脱密,脱密期为2年。但其自行离所,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技术秘密带来了较大隐患。随后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向西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张小平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按脱密期管理规定回所脱密。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最多为2年。 不过,不少用人单位只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却没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补偿金。 北京海淀法院的一项数据显示,有62.14%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均获法院支持。竞业限制违约金、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的主要诉请项目,约占97%左右。 沈建峰告诉记者:“竞业禁止应该通过竞业禁止协议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享有择业自由。如有约定,应按月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同时也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沈建峰提醒,在没有约定竞业禁止的情况下,尽管劳动者辞职后可以从事竞争性的行业,但是如果因此导致前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受侵害,劳动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企业为特定劳动者提供了专项费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也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不能自由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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