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就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答记者问(2)
一是加强渔船规范管理。实行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按照属地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我部确定,海洋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省级政府确定。明确以底拖网禁渔区线为界进行渔船分区作业管理,禁渔区线内侧为小型渔船作业场所,海洋大中型渔船应在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跨海区生产。为避免船网工具指标向少数地方大量集中,防止渔船无序流动,规定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小型渔船不得跨省买卖。 二是下放审批权限。在船网工具指标方面,将我部负责的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制造、更新改造及跨省购置渔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发放方面,将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怀卵亲体的专项许可证、休禁渔期间的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等下放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是便利渔民群众。强化信息公开,规定渔业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办理业务事项,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实现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凡在系统中能够查询到有效信息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提供纸质材料,取消在渔业捕捞许可证上手工贴附功率凭证的规定。 四是规范审批行为。规定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地一致。为提高捕捞业组织化程度和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时,提供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对渔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违规处罚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更具可操作性。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定对失信申请人在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时,按规定予以限制。 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公布后如何抓落实? 答:《规定》印发后,关键是要抓好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组织好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不断强化渔区干部、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印发贯彻实施及配套文件。近期我部将下发贯彻实施文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工作措施,特别是对推进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改革、强化属地监管职责、提高渔船组织化程度、加强渔船各环节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等提出要求。同时,抓紧制修订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文件,对相关证书证件样式进行相应修改,调整公布捕捞许可签发人,加快推进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渔捞捞日志等相关管理措施出台。各省也要抓紧制定贯彻实施办法,修订地方配套规定,与新制度相互衔接,确保《规定》贯彻落实。 二是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此次《规定》修订,对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相关政策也做了较大修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把宣传贯彻《规定》纳入2019年工作重点。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组织好《规定》宣传和政策解读,使渔区干部群众熟知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不断强化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渔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持证生产的自觉性。 三是抓好渔船和捕捞许可监督管理。为规范管理,此次《规定》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和捕捞许可各环节的管理措施,特别是强化了渔船分类分级分区管理措施,明确了大中型和小型渔船的作业区域,大中型渔船不允许跨海区作业和买卖,小型渔船不允许跨省作业和买卖,以减少异地挂靠现象。同时强化资源管理措施,规定禁止新建、更新改造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渔船,细化了渔捞日志填写、提交等措施。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渔船和捕捞许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渔船作业和源头管控,加强渔港、海上和渔船修造船厂及柴油机制造企业的监管,严禁跨作业区域生产,严禁非法造船和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严禁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推广应用渔船专项整治平台,深入开展“船证不符”和“异地挂靠”渔船清理整治,确保渔船证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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