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男孩失联”续:搜救乌龙落幕 救援队拟诉男孩母亲索赔1元(2)
警方通报中提及,陈某蓄意藏匿豪豪、制造虚假警情后,曾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体发布求助信息,引发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络转发及查找。之后,在各方查找期间,陈某继续假装配合搜寻。警方称,其行为已严重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寻人)浪费了多少警力,多少民间救援力量,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谁来承担?”面对一连串的指责,豪豪一家却连夜搬离住处,不再对媒体和公众发声。 乐清市全民公益组织负责人郑佰洪表示,得知豪豪失联的消息后,多家公益组织通过各自的平台扩散,发动当地群众“地毯式”寻人,“除了孩子的家周边,但凡接到市民反馈的信息就去搜寻。”除此之外,为了方便接收信息,郑佰洪也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豪豪父亲的一起公布在“寻人启事”上。 但现在,豪豪的父亲关机,郑佰洪的手机却常接到“被骂”的电话。“最多的时候,我们大概发动了千人以上参与寻找,这都是基于之前积攒的大家对我们的信任。但现在因为这场闹剧,我们的公信力下降,可以说‘损失严重’,只能通过后续的工作慢慢去弥补。” 沉默了数日后,乐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也发声称,他们拟对豪豪的母亲提起民事诉讼。12月12日,该中心的理事长赖忠鎏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打算索赔1元,并要求孩子母亲或家属向参与救援的组织和爱心人士致谢,要求家属对“制造闹剧”的行为致歉。 观点 救援队要求致歉可获法律支持 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伟律师表示,在目前的刑事侦查、检察、审判体系下,如果检察机关按照“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提起公诉,嫌疑人最终被法院确定触犯该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张伟律师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相关内容,法律规定了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种类,甚至规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综合目前的信息来看,该事件在舆论上造成很大影响,(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应该是必然的。” 此外,就公益组织打算通过民事诉讼索赔、要求致歉一事,张伟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在民事诉讼中要求道歉,是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至于民事赔偿的诉求,“因为公益组织的救援活动很多是自发性和无偿性的,结合关于损失的举证难度,所以很难在民事诉讼层面进行索赔。”张伟律师还补充道,从诉权来说,公益组织目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不用等到刑事案件终结,“孩子的母亲是否构成犯罪,都不影响公益组织向其主张承担民事责任。” 对话 救援组织负责人:索赔一元不是目的,爱心不应被伤害 “50万元寻子”闹剧落下帷幕之后,事件的负面影响却在民间救援组织和爱心人士之间蔓延。12月12日,乐清市三角洲救援服务中心理事长赖忠鎏告诉北青报记者,这场乌龙事件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救援队内部的积极性,也对社会信任度造成伤害。他们打算对豪豪的母亲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元,要求家属向参与救援的社会各界人士致谢,对制造闹剧致歉。 乌龙事件后被家属拉黑 北青报:此前为了寻人,救援队做了哪些工作? 赖忠鎏:当时我们收到消息说,孩子“失联”处附近有一条河,河水比较急,担心孩子会不会掉进了河里。因为我们对涉水类的搜救比较专业,就组织了船只和专业设备,在大大小小的河流中搜寻,入夜之后气温很低,但我们也没有停止搜寻。另外有一部分队员开车在路上寻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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