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资格不能与学区房面积“挂钩”
12月6日《新京报》报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螺岭外国语实验学校发布《有关学位申请补充要求的告示》,对申请学位的住房面积和居住年限提出要求,引发质疑。12月5日,该校在其官网上宣布,“根据罗湖区教育局的意见”,学校决定取消《告示》。 关于儿童就近入学资格,已取消的政策规定: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需购房及实际居住满六年以上,且在深圳市内没有其他更大面积住宅类商品房;住房面积大于3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需购房及实际居住满四年以上;大于50平方米的,需购房及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也就是说,房子面积越小,孩子上学越难。这样“看房下菜碟”的政策,引发质疑很正常。 教育局介入并纠正,很及时。学校称,取消《告示》系“根据罗湖区教育局的意见”,对此有两种解读:一是,学校深刻领会教育局意见精神,认识到政策不妥,彻底与其告别;二是,取消不过是执行上级意见,内心并不情愿。但愿事实是前者,但如果“不幸”是后者,一些人“学校会不会只做不说”的担心,就并非多余。 人们之所以有后一种解读和担心,是因为类似政策早有先例。据澎湃新闻梳理,今年4月,浙江省新昌县教体局发布学区生招生实施意见,规定学区房“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而早在2015年4月,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即对“小面积学位房”出台“新规”:30平方米以下学区房,家长必须提供“唯一居住地”证明,否则不被对口小学接收。该规定延续至今。 对学校来说,出台这样的政策,有无奈的成分。生源持续增加,学位供不应求,名校希望通过某种方式对“供需关系”作出调整。而从现实看,对多数家庭来说,和买大房子相比,通过买小房子实现“临时性择校”更为现实。这样看,以小房子为突破口调控入学需求,效果会更明显。 但有效未必正当。每个孩子都想上名校,但目前做不到。既然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平等的,那么,在目前政策、法律框架内,每个家庭通过努力让孩子上名校的机会,就不应因财产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可见,按照法律,就近入学只要求“户籍所在地”,而未有其他要求。将入学和房子面积大小挂钩,是法律之外的“额外要求”,缺乏正当性。公众之所以对以财产状况为基础的差别化如此敏感,是因为一旦这种差别对待正当化、合法化,“富人子弟才能上名校”就可能成为现实。 当然,孩子快入学了,赶紧买套房占个名校名额,这里面有投机的成分。如果有关方面认为这种投机需要治理,可以通过限制居住年限的方式实现,但仍不能与房子大小挂钩。也就是说,如果现买小房子不能入学,买大房子也不行。那些将入学资格和房子面积挂钩的地方,应尽快“脱钩”。(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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