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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逃匿十余年 男子投案获缓刑

2018-12-07 10:37来源:中新网浏览:手机版

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财产逃匿十余年 男子投案获缓刑

图为李金雄过堂受审。宋研 摄

  12月5日上午,海南乐东男子李金雄涉嫌贪污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思阳、检察官王赟出庭支持公诉,海口中院院长陈文平担任审判长,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李金雄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曾绳忠(已判刑)2003年3月受某银行三亚市分行指派负责销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托管组出纳和行政事务工作。期间,因部分原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客户未及时办理兑付手续,托管组便将客户的存款本息转存至某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存折交由曾绳忠保管。2003年8、9月间,曾绳忠与被告人李金雄商量决定冒领曾绳忠保管的客户陈义兴存折账户中的存款173万余元,并由李金雄找到其朋友曾海星(已判刑),让曾海星冒充陈义兴办理相关手续,许诺事成后分给曾海星10万元。2004年1月19日至3月17日期间,李金雄伙同曾绳忠、曾海星利用伪造的陈义兴的身份证,持陈义兴的存折多次将存款本息共计176.2万元取出,李金雄分得10万元。
  2018年7月4日,李金雄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2018年9月28日,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金雄犯贪污罪一案,向海口中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雄与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76.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金雄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曾绳忠、曾海星、王小松、陈义兴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金雄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被告人李金雄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雄主动到海口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2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李金雄向海口中院退缴赃款8万元。
  海口中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雄与他人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国有财产共计176.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被告人李金雄犯贪污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金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金雄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现已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金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具有从犯、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
  陈文平表示,这是海口市首次市级检法“两长”同时出庭办理案件,院庭领导回归审判一线,带头办案,能够有效缓解审判任务繁重,审判压力大的被动局面。“让审判经验丰富的院庭领导再次敲响法槌,能够避免了优质审判资源的浪费,也在业务上给年轻法官起到传帮带的作用。院庭长作为优秀法官,要带头审理重要、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件。”(洪坚鹏宋研)(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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