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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制定实施以来第三次重要修改 都改了啥?(2)

2018-12-05 12:46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得到风声后逃跑,导致缺少被告人,使得案件只能就此搁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过去对外逃贪官,即使司法机关掌握了充分事实、确凿证据,但因为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仍无法从法律上判决其有罪。 
  过去,因贪官外逃而被迫中止司法程序的例子并不少。例如百名“红通”落网第一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原总经理戴学民,2001年7月,南京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期间潜逃出境,导致案件查办被迫中止。直到2015年4月戴学民被抓回国后,法院才得以对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度使跨境追逃追赃工作面临困难。2005年,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针对外逃贪官设计的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必须以贪官的生效有罪判决为前提,这给申请国际协助追逃贪官、追缴赃款带来极大不便。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况下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但这只解决了‘物’的问题,而此次刑诉法修改新增的缺席审判程序,则从法律上明确了解决外逃贪官‘罪’与‘非罪’问题的程序,解决了‘人’的问题。”在虞浔看来,缺席审判制度写入刑诉法,不仅织密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更是以法治手段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有力举措。 
  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速裁程序,助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决定。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决定,速裁程序试点纳入新的试点继续进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项制度。”卞建林介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对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予以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人民检察院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等。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有助于积极引导被告人减少社会对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该制度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减轻诉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以牙还牙’的同态报复,而是强调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虞浔说。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还增加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且同意适用程序的案件。此外,还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如对诉讼权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等作出规定。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王爱立认为,将这些改革举措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对巩固和助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重要意义。(记者 倪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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