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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2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首犯获刑25年

2018-12-04 13:3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梧州12月3日电(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蒙振强 谢锦昌)12月3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广西梧州市检察院指定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管辖并提起公诉的张树辉等2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案,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梧州市龙圩区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法庭。法院依法判决首犯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四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及罚金,其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3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3人;其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6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树辉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2006年4月减刑释放后,雇请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追讨1996年至1998年发放高利贷的旧债,同时发放新的高利贷。2006年至2010年,张树辉先后出资成立“鸿展公司”和 “鸿诚公司”,将其雇请的组织成员安排在两公司,依托公司继续以“套路贷”等方式发放高利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1年,被告人王海宗通过合作方式成立“香城公司”加入到张树辉的组织中,逐渐在梧州市及周边形成了以张树辉为组织者、领导者,以亲属、朋友为纽带,以“鸿展公司”“鸿诚公司”“香城公司”为据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诈骗17宗49起、寻衅滋事4起、非法拘禁4起、敲诈勒索7起、强迫交易2起、聚众斗殴1起,先后向社会公开非法高利放贷总额高达人民币41503.525万元,获取利息收入10275.7327万元。此外,该犯罪组织成员还实施了6起违法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树辉组织、领导人数较多且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对梧州市及其周边多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生活、司法秩序,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张树辉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综治成员单位代表、媒体记者代表、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以及被告人家属代表等共约120多人旁听了宣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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