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霞:强化农业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2)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四化同步”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对农产品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农业资源环境等都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农业农村部针对假冒伪劣、药品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破坏资源等突出问题,开展一系列重大执法行动。各地农业部门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据统计,仅2017年,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共查办违法案件3万多件,调处涉农纠纷1.3万多起,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通过加强农业执法,有效处罚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健康、安全、有序、活跃的农业生产经营环境,形成“打劣扶优”的社会氛围,为现代农业发展保驾护航。 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管住管好政府该管的事,坚持放与管齐头并进,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整合行政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再次强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执法队伍种类,并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农林水利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下沉。 推进农业综合执法,除体制机制的改革,还需要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当前,行政执法中很多方面借鉴刑法理论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但从本质上讲,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比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时,处罚能否适用择一重处?减轻处罚时,不同的处罚种类如何适用?还有,送达在制度上基本参照司法送达方式,实际操作层面也仿照司法送达进行,但是,与司法文书送达相比较,行政文书送达更为复杂。行政执法证据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完整的证据规则的规定。现有的听证范围较窄,而应当适用的却没有纳入其中,如,2016年新《种子法》第77条规定四种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并对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从业禁止限制,但没有给予其相应的听证权。再如,受立法“宜粗不宜细”政策的影响,执法裁量权的行使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执法权行使的条件往往不明确、不具体,等等。《行政处罚法》制定时,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法治进程的推进,一些规定已不适用当前实践。因此,应尽快修订《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加强可操作性。切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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