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养狗令”:违规受罚两次以上纳入严重失信名单(2)
武汉市江汉区阳光北苑小区的困境是近年来物业服务收费难的一个缩影。 5月28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条例修订立法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20位听证陈述人共同要求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从根源上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制定了新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 与此同时,为缓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新修订的《条例》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为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投诉电话等信息。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聚焦老旧住宅整治难 政府主导制定整治改造规划 人口密集、基础设施陈旧落后、安全隐患多……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老旧住宅区问题愈发凸显。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政府作为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旧住宅区物业整治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老旧住宅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求老旧住宅区业主意见后,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老旧住宅区完成整治改造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由业主自行管理物业。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武汉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老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新修订的《条例》还专门对业主为既有住房增设电梯作出原则规定,支持业主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善居住环境,规定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同时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审批程序、制定扶持政策,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便利。 新修订的《条例》还充分吸收了武汉市社会治理和建设“红色物业”的创新实践经验,鼓励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刘志月 刘 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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