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谣言案”二审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3日电(记者刘懿德)23日,广为关注的“伊利谣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26日,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书面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检察机关依法对邹光祥、刘成昆批准逮捕,以他们犯寻衅滋事罪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伊利谣言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邹光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宣判后,邹光祥、刘成昆当庭表示上诉,后邹光祥决定不上诉。 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成昆唆使原审被告人邹光祥在明知没有客观依据,且在未尽核实义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并被大量传播,经伊利公司明确告知系虚假信息后,仍不予删除,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与原审被告人邹光祥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刘成昆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华社呼和浩特11月23日电(记者刘懿德)23日,广为关注的“伊利谣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26日,一条“伊利股份董事长潘刚被带走协助调查”的消息,在各网站和社交媒体上大量传播。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刚本人书面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诽谤罪将犯罪嫌疑人邹光祥、刘成昆抓获。检察机关依法对邹光祥、刘成昆批准逮捕,以他们犯寻衅滋事罪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伊利谣言案”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邹光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一审宣判后,邹光祥、刘成昆当庭表示上诉,后邹光祥决定不上诉。 11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成昆犯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成昆唆使原审被告人邹光祥在明知没有客观依据,且在未尽核实义务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并被大量传播,经伊利公司明确告知系虚假信息后,仍不予删除,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其行为与原审被告人邹光祥构成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刘成昆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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