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首例涉产权刑事申诉案获改判
江西首例涉产权刑事申诉案获改判 2008年起,咏富公司在萍乡投资生产运动鞋等产品,出口日本、东南亚等国。原审被告人曾某系咏富公司原司机,他伙同其他4名司机,通过在私营加油站虚假签单加油,两年间侵占单位资金100余万元,其中曾某分得赃款25万余元。咏富公司报案后,曾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一审期间,因曾某退赔部分赃款,法院以“曾某系从犯、部分退赃”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审判决生效后,咏富公司认为曾某未取得公司谅解,一审判决对其量刑畸轻,漠视台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监督。今年4月,江西省检察院对该案挂牌督办,并先后5次对案件办理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萍乡市湘东区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原判决未判决责令退赔,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原审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组织咏富公司与曾某调解未果,认为同案被告人高某和曾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退赃,且被告人高某已获得咏富公司的谅解,决定对本案不启动再审程序。 湘东区检察院提请萍乡市检察院抗诉。萍乡市检察院立即组建检察官办案组复查,充分听取咏富公司负责人诉求,并重点针对曾某侵占公司财产及公司财产损失情况,走访调查,细致核实。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萍乡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如果不判决责令曾某退赔,那么咏富公司既不能就其损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利于保护咏富公司合法权益。萍乡市检察院在尊重并依法维护法院既判力的同时,选择原审判决没有责令被告人退还赃款不当作为“抗点”,提出了抗诉,获得法院支持。今年下半年,萍乡市中级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对曾某违法所得的处理,应予补正,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采纳。最终,以曾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责令其退赔咏富公司损失25万元。 经调解,曾某在再审期间退赔5万元,并与咏富公司就剩余的20万元达成了分期退赔的书面协议。 再审判决作出后,萍乡市中级法院要求该市法院系统今后对涉及违法所得的刑事判决主文,都要写明“追缴或退赔”的具体内容。萍乡市中级法院法官说:“检察机关这起抗诉案件,促进了我们办案的规范和理念的更新。”(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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