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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营销搞裸奔 究竟谁之责

2018-11-21 14:5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11月19日上午,海南省海口市龙华路友谊商场打着店庆的旗号在门店挂出“微信阅读量达88万,10名商场女员工裸奔”“裸奔10分钟,每人奖励1万元”的横幅,因内容低俗引起网友强烈反感(11月20日人民网)。 
  对这则引发不良影响的广告事件,《海南日报》客户端也进行了报道。正是因为广告内容低俗,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有关部门发现及时,立即进行现场处置,才没有酿成更坏的影响。处置现场,执法人员责成商场立即撤走横幅并对商场有关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城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悬挂横幅的行为当场处罚900元,妇联对商场负责人进行约谈。 
  尽管事件已经得到有效处置,舆情已经平息,但不能就此了之。商场相关负责人称,早先商场就有过关于裸奔的策划,“老总们光着膀子就出去了,但都有穿底裤或者有所遮挡”。看来,这家商场把裸奔当营销,早就干过这种低俗的事。这不是第一次,以后还会有吗? 
  根据商场的说法,事件还有待解的疑问。商场称,这场策划“系商场企划部门一员工的个人行为”。那么,就要问问策划到底是商场行为还是员工个人行为?之所以如此追问,是因为在一些负面舆情事件处理中,拿员工做挡箭牌是惯常手法,让员工为单位背锅。这一低俗营销事件,是否存在员工为商场背锅呢?如果没有,执法部门为什么要处罚商场,岂不是罚错了?如果没有,“10名女员工裸奔每人奖励1万元”,试问总额达10万元的奖励款“那名员工”个人能否拿得出来? 
  当然,这一事件中,“员工个人行为”可能确是事实。那么,商场因为员工的不当行为被处罚,则是替员工背了锅。法治时代,商场没有必要为员工个人行为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完全可以向执法部门提出行政复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场的合法权益。 
  背锅不是正常现象。单位背锅,损害自身的形象;员工背锅,遭受不应有的委屈。无论是单位还是员工,都无须为他人背锅,否则背离法治,违背公平正义。谁的错,谁担责。事实究竟是什么,有赖于有关部门深入调查。 
  对于广告内容,广告法规定得很明确,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但有的商家为追逐利益故意打擦边球,拿女性身体做文章,以猎奇赚关注,用色情博眼球,有伤良好风俗,败坏社会风气,公然触犯法律,为公众所唾弃。典型的,如北京曾出现比基尼女模特推销App软件,被原国家工商总局通报。希望商家吸取教训,用文明营销吸引顾客,以合法经营赢得市场。(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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