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诉天猫索赔1元获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
售价299元的品牌纸尿裤促销,前5分钟购买只需39.9元,买家郑某招呼亲友,熬夜等零时团购,谁知团购推迟到10时,且39.9元的优惠取消了。10月25日,郑某将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支持了原告郑某赔偿1元的请求,认为该金额虽微不足道,但反映出原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参与网络市场秩序治理的意愿,支持该请求具有重要象征意义。 据了解,这是该院挂牌收案后首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案件,从立案、送达、开庭、宣判仅用15天就走完了全部流程,缩短了超过80%的诉讼时间成本,有效提升了当事人的诉讼服务体验。宣判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郑某诉称,2018年7月9日21时,天猫超市宣传称“帮宝适拉拉裤XL128片”型号商品将在7月10日零时开展团购活动,前5分钟单箱39.9元,每人限购5箱。原告及其亲属熬夜至7月10日零时,发现购物车里面的商品不能支付,团购时间变为7月10日10时开始。但10时购买时并没有发现“前5分钟单箱39.9元”的优惠,原告最终购买了一箱,成交价格为189元。 原告认为,其选定商品后加入购物车的行为构成承诺,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被告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告撤销限时抢购价39.9元促销信息的行为,属价格欺诈。原告向广州互联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否认存在欺诈行为,称7月8日案涉商品的促销活动宣传页面确实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导致图片信息有误,7月9日9时44分将图片内容更正,考虑到要有足够的时间让消费者了解促销活动的正确信息,故将活动开始时间推迟到7月10日10时,并不存在任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称,活动商品原价为299元,曾多次参加“聚划算”促销活动,促销价格均为189元,2018年7月10日当天参加的也是相同的活动,故之前宣传的39.9元的价格显然不合常理,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金额微不足道 体现司法呵护 本案中,被告并未开放39.9元案涉商品的下单功能,原告无从提交订单,故双方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原告将商品放入购物车,只是表达准备购买的意愿,并没有成功提交订单,不构成承诺。 原告主张被告撤销该促销信息的行为构成欺诈,而本案事实表明,原告在最终购买商品时,已明知商品单价为189元而非39.9元,并未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被告作为专业电商经营者,应预见到其发布上述促销信息,不仅会激发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购买意愿,且会让消费者对被告按照该促销信息出售案涉商品寄予合理信赖。因此,被告作出上述撤销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属缔约过失行为。对于被告以当时未开放下单功能,原告未曾以39.9元的价格下单购买案涉商品为由,否认原告利益受损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元,该金额虽微不足道,但反映出原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参与网络市场秩序治理的意愿。支持原告1元钱的请求,体现了对消费者诚信期待的司法呵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虽然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具有缔约过失,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具有损害原告人格尊严的主观意图和行为。(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林北征)(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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