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行驶途中殴打司机 因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公交车行驶中殴打司机 今年3月3日,司机周某驾驶长途客车从黄石到武汉。当天下午,车行至武汉东湖开发区龚家岭收费站附近时,乘客陈某突然烦躁不已,大声叫嚷,称车内很热,要求司机打开空调。因当时天气并不热,车内循环风也已打开,司机周某便没有理会,可陈某还是一直喊热。周某于是将车停下,起身走到车身后部,将车顶天窗打开,其间,与陈某互怼了几句。 回到驾驶室,周某启动车辆继续前行。此时,陈某突然冲向驾驶室,左手勒住周某脖子,右手拿手机对着周某头部连续击打十余次。考虑到乘客安全,周某拉起手刹,将车熄火,另一名乘客见状,也上前阻止陈某,但陈某仍未停手。周某气愤不已,用力将陈某推倒在地,而后上前用脚对其进行连续踢打,致其肋骨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在乘客劝阻下,周某停手,并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接受警方调查。经鉴定,陈某的伤势达到轻伤二级。 5月8日,陈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而司机周某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5月14日被提请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明明是乘客先动手,反成被害人了?”审阅卷宗后,检察官不禁产生疑问。从头至尾观看了随案移送的车内监控录像后,检察官再次确认了案发经过。“被害人陈某对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进行猛烈击打,已经严重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乘客的安全,以及路边其他车辆的安全。”检察官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承担刑责,遂督促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对于司机周某,检察官认为,因被害方存在重大过错,不批捕无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捕决定。 6月14日,陈某主动投案。8月30日,公安机关将两案一并移送东湖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周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9月26日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同时认为,陈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以该罪名将其诉至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日前,法院采纳检方量刑建议,对陈某适用缓刑。(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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