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外卖商家使用料包应告诉消费者来源
这两天,估计选择“回家吃饭”的人要多了不少。因为媒体曝光了一家主供外卖的合肥速食包食品公司,让广大食客倒足了胃口。有视频显示,这家日销产品40万份的食品公司,不仅生产条件脏乱差,食品原料也很可能不合格。 16日晚,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对此事通报称,正在对涉事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在库的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全面抽样送检。涉事企业也已主动要求停产自查。事情具体情况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清楚。 类似的食品安全现象,我们见过了太多。但这次问题突出在,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我们不是“想不想吃”的问题,而是“想都没想”就吃了。 在越来越提倡透明厨房的时代,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速食包来代替店食,是餐饮文明的倒退,也是该领域权利生态的恶化。 当速食包抢占市场,现做和新鲜,对商家来说,同样是优势和竞争力,而对消费者来说,这也意味着选择和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规格、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因此暂且不论速食包的质量和安全是否可靠,单就产地和日期这些最基本的信息,公众也有权利知道。 事实上,这层遗失的知情权背后,还有一个对消费者极不公平的“误会”。点哪家外卖,很多时候就是冲这家店招牌去的。结果得到的却可能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批发速食包,这不是名不副实吗?不过有些商家可能会乐见这种“误会”,但被蒙在鼓里的消费者,购买的显然不是想要的,这就是知情权没有被满足后的利益损失。 因此,唯有在速食包安全可靠、合法保质的基础上,不打折扣地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完成速食包的合法性自洽;至于消费者愿不愿意选择,那考验的就是它的合理性自洽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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