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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人认领快递背后套路多 专家:伪造出售涉消费欺诈(2)

2018-11-18 10:4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对于无法投递也无法退回的快递,记者查阅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其中规定,快递公司若联系不到收件人和寄件人,除不易保存的物品外,从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快递公司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拆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快件。 
  据报道,2017年国内快递件数已超400亿件,而在快递申诉方面,国家邮政局2016年统计数据表明快件丢失损毁的有效申诉率为百万分之1.38。即使错误率已经非常低,但在庞大的基数下,每年全国仍可能有上万件的快递丢失或者滞留。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关于丢失快递,各家快递公司都有默许的“丢失率”。业内人士表示,快递的丢失率跟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有很大关系,管理水平好的,两三年也丢不了几件快递。一般遇到快递丢失,都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顾客损失。 
  今年6月,杨女士丢了一件快递。“我在淘宝买了衣服,不喜欢。退货时寄错了东西,收件人直接拒签了。查询物流消息,显示包裹退回了快递站点。”杨女士说,之后的好几个月里,自己都未收到任何快递电话,这件事最后就不了了之了。“但是以往快递拒收,退回站点时,我都会接到电话。” 
  对于快递的丢失,业内人士解释说,快递丢失有时是快递员自己整理快递时不小心弄丢,有些是快递员送快递时被人偷走,但也不乏有些员工监守自盗。“一般跨省快递容易出问题,一旦包裹跨省运输丢失,很难找到责任人。”业内人士坦言,“丢包率高的往往是国际快递,发国际小包,安全和时效都不能很好的保证,运输中是否会丢包,基本靠运气。”  
  而人为制造无人认领快递包裹,则是有些人利用消费者的好奇心理,打着售卖“无人认领快递”的旗号,将自己的商品包装成快递包裹进行出售,实为自导自演的一出戏。 
  私自转卖无人认领快递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转卖无人认领快递。”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记者,只有在获得买主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转卖。例如,买主委托快递公司或者其他卖家转售自己无法认领的快递。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和卖家在把货款赔付给买家后,则可以转卖其快递。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私卖快递侵害买主的合同权益,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包裹上有买主的个人信息,还会侵犯买主的隐私权。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无人认领快递应当认定为无主财产,而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看来,擅自售卖无主财产是侵犯国家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无人认领的拾得物,应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经公告招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家所有。 
  北京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应当根据《快递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他表示,倒卖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事实上,包裹价格一般都很低,也很难构成犯罪。“如果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倒卖快递,则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邱宝昌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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