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给公司谋利行贿191万元获刑
正义网咸宁11月16日电(通讯员吴戈 黎小明)某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公司在销售药品、承揽工程中获利,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91万元。近日,由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行贿案件获一审判决,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自2002年以来,王某个人出资,以其亲友的名义,先后创办某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别对外开展医疗器械、药品、耗材销售及承揽净化装修业务。期间,在某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某保健院销售药品、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王某为给其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通过湖北省某保健院原院长胡某某(另案处理)的妻弟,向胡某某行贿19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其公司在经营中获利,在销售药品、承揽工程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9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检察机关对其行贿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时主动投案,到案后能主动交待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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