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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精神病” 诉讼10年终胜诉 医院有重大过错

2018-11-09 19:04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男子“被精神病” 诉讼10年终胜诉 医院有重大过错

  今年5月,江西省精神病院给万友生提供“仅供报销”的精神分裂疾病证明。受访者供图
  男子“被精神病” 诉讼10年终胜诉
  未检查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历时10年诉讼法院终审判决诊断“明显缺乏依据”,医院有重大过错
  在与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诉讼持续10后年,江西男子万友生终于摘掉了“精神病人”的帽子。
  2008年,万友生被收入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疗,在住院17小时、未进行检查和治疗的情况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万友生后将精神病院诉至法院,要求就纠正“精神分裂症”诊断道歉赔偿。
  此案经历一审二审后,江西省高院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西省精神病院诊断万友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此诊断结论明显缺乏依据,存在重大过错,给万友生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该判决精神病院赔偿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8000元。
  未成年儿子签字同意住院
  今年54岁的江西省南昌市市民万友生称,2008年12月7日晚间,江西省精神病院将他收入该院住院治疗,并让其未成年儿子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次日下午,在母亲、弟弟等亲属的强烈要求下,他才离开医院,在该精神病院共计待了17小时。其间,精神病院未检查和治疗,就诊断出了“精神分裂症”。
  对于万友生入院过程,江西省精神病院宣传科工作人员昨日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是万友生的儿女将其送到精神病院,医院方面才进行的接收。对此说法万友生否认,称是被身着保安服的人强行带到精神病院。
  万友生起诉认为,医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自己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给自己的生活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声誉,并导致自己的店铺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了正常的生活来源,万友生起诉江西省精神病院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且就“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要求法院责令精神病院纠正错误诊断,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2013年5月,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明知万友生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情况下,未取得同意要求其未成年人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将万友生收治入院治疗,程序上存在一定过错,给万友生造成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害,判决江西省精神病院一次性赔偿万友生22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南昌中级法院于2013年10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精神病院支付万友生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记者注意到,两审判决均未认定精神病院在诊断结论方面存在过错。
  判决生效后,万友生向江西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江西省高院于2017年12月裁定对该案再审,由江西省高院审理。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6月,江西省高院再审开庭。江西省精神病院答辩表示,虽然万友生入院时,是其未成年儿子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万友生入院时,他的其他成年家属也在场。江西省精神病院根据事实按照规范书写病历,不存在隐瞒和伪造的情况。
  精神病院方面表示,在与万友生的诉讼过程中,医院已经按照此前法院判决承担了赔偿责任并出具了道歉书,履行了判决的相关义务。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一个医疗机构,只是将病情告知病人和其家属,并未向外公开,并未给万友生的名誉造成侵害,法院应对其起诉予以驳回。
  江西高院再审认为,江西省精神病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为病人提供严谨周密和规范的诊疗服务。精神病院在收治万友生住院时,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属在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因此,医院在保障万友生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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