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应急管理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2)
答:《办法》规定,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晋升或降低消防救援衔时,由批准机关更换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取消消防救援衔的,由批准机关收回其消防救援衔标志。《办法》明确,消防救援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标志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变造和买卖、使用消防救援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消防救援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问:《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颁布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衔、换装工作有何计划?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之中。《办法》公布施行后,原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和警种学院集体转制人员的授衔、换装等一系列工作将陆续展开。根据改革工作计划,年底前要全部完成。(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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