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泄露变"透明人" 检察机关出手治理
【原标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 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华住集团旗下酒店5亿条数据并在境外网站兜售,今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被警方抓获后,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互联网犯罪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近年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现象日益猖獗。对此,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 完善司法保护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最高检密切关注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适用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下指导,完善个人信息司法保护法律依据。 2017年5月8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作为对个人信息安全刑事立法的重要补充,为追究和惩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此外,最高检还加强对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指导,组织编写了《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明确了此类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方面的实务问题,统一司法标准。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针对此类犯罪涉及面广、电子证据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建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就侦查方向、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提出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客观收集和固定证据。 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郭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万余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 2016年9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2017年1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面对日趋严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势,全国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派业务骨干加强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重点打击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惩治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相关非法产业链涉及的犯罪。 2017年3月,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共同开展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最高检专门下发通知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对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境内网络设施开展攻击破坏、入侵活动,买卖木马病毒网络程序等黑客犯罪工具,实施网络控制、盗窃、诈骗的犯罪严惩不贷。 提高专业化办案水平 侵犯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专业化、犯罪形式日趋隐蔽、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多变,针对这些发案特点和趋势,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办理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专业化水平。 记者了解到,最高检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利用网络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有的地方检察机关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团队,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实践效果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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