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上家人卖假药一起"致富" 涉案1千余万元10人获刑(3)
首先,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经查,西布曲明明确规定在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据此确定,西布曲明为有毒、有害物质。 其次,对于“明知”的证明标准问题,参照山东省公检法《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谈会议纪要》第3条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嫌疑人主观要件认定“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将义务履行情况作为判定是否‘明知’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从其认识能力、进货渠道及价格、销售渠道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定。对有违反规定未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有关证明的或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且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销售的问题食品来源的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的规定,允许严格条件限定下的合理推定,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 再次,针对部分犯罪嫌疑人辩解,办案检察官多次对其提讯,着重复核对减肥药的知晓范围和知晓程度,就进货渠道及供货商的情况、供货商能否保证食品安全、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验证明、参与时间、工作内容等方面固定证据。最终确认,王永涛、邢莹莹、刘磊、刘洪双、刘军成、刘大权六人虽不明确知晓假减肥药中的西布曲明成分,但这些人均明知自己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且假减肥药的制作过程、交易形式、客户反映等方面存在明显、重大的不合常理之处,有违基本生活常识,综合推定该六人主观存在“明知”于法有据。 对于各犯罪嫌疑人销售数额的认定问题。办案检察官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公安机关及时奔赴深圳、杭州等地,调取到了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总计41个账户几十万条交易明细或流水。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在案证据,办案检察官耗时30多天,经过四轮层层筛选、印证和比对,发现刘坤仅支付宝中的涉案金额就高达610余万元,其余人的涉案金额也被一一核算出来。2018年1月25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并依据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提出量刑意见。 7月24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从早上8点半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公诉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一一回应了10名被告人及其委托的11名辩护人。9月21日,法院判处各被告人均有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案后说法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杨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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