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6000多首歌曲下架有助于音像作品版权保护
“6000多首歌从KTV下架?”这一消息11月5日登上微博热搜。该公告是由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的,要求KTV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OK经营者在今年10月31日前实施,总共涉及6609部音乐电视作品(11月6日《北京青年报》)。 以往,我们经常见到一些音像组织或音乐人对某些KTV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音像作品。如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打响KTV曲库正版使用的第一枪,针对广大KTV设备生产厂商和卡拉OK经营者发出公告,要求停止使用6000多首歌曲,在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领域还是前所未有。各KTV门店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通常为3万到5万部,一次性下架6000多首,其中不乏《晚秋》《弯弯的月亮》等人们耳熟能详的歌曲,立即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依法取得授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由于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卡拉OK行业成为侵犯著作权的重灾区。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逐渐成为KTV行业的共识。尤其是2008年音集协成立后,积极代表音乐电视及音乐作品权利人进行维权,终结了卡拉OK经营者多年以来的“免费午餐”。 不过,仍有一些KTV经营者心存侥幸,继续使用未经授权歌曲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前不久,著名创作歌手叶佳修针对海南16家KTV擅自使用自己的《外婆的澎湖湾》等44首歌曲提起诉讼,16家KTV被判赔24万元。同时,少数经营者对于版权保护存在认知误区,以为只要成为音集协会员并缴纳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事实上,音集协只能代表自身的会员,以及受委托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就所授权的作品发放许可,非音集协或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并不在许可范围内。对于这部分作品来说,如果未经权利人单独授权,KTV使用依然构成侵权行为。据介绍,今年以来音集协共协助缴费卡拉OK经营场所处理了千余起被诉侵权案件,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都不属于音集协管理。 此次公告要求下架的6000多首音乐电视作品,权利人均非音集协会员。这一举措,是音集协依法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责的体现,有助于从源头杜绝版权侵权现象,加强音像作品著作权保护。对于KTV生产商和经营者来说,6000多首歌曲下架与其说是硬性要求,不如说是善意提醒,告知存在的法律风险,敦促其自觉恪守法律,主动停止侵权。如果一些经营者拒不删除,很可能将面临诉讼赔偿,甚至不断被不同的权利人频繁提起侵权之诉。 同时,主动要求KTV下架未授权歌曲,也充分展现了音集协作为音像权利人“娘家”的角色,有利于赢得广大音像组织和音乐人的支持与信任。目前,我国共有KTV企业2万多家,音像权利人要想维权靠单打独斗显然是不现实的。加入音集协的大家庭,对音乐作品进行集体管理,既可以保障自身的著作财产权价值,又能让自己的作品通过KTV广为传唱,可谓一举两得。(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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