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富锦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需回归立法初衷
昆山反杀案尘埃方才落定,发生在黑龙江佳木斯富锦市的另一起“反杀案”引起关注。 2017年4月6日,在黑龙江富锦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走廊里,黄海龙和冯思铖为各自亲友的交通事故协商,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口角,冯思铖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黄海龙腹部刺伤,黄海龙抢下尖刀后将冯思铖刺伤,致其当场死亡。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黄海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二审开庭时,反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当地司法机关对黄海龙的一审判决,其实已经有所“宽宥”。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考虑到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110”的自首情节,主动赔偿对方损失,得到受害人亲属谅解,所以在法定刑格下减轻量刑,只判了6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间条件”消失,行为人的反击就应当被视为独立的加害行为,需要依法承担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就该案而言,正当防卫能否成立,关键是看,黄海龙刺出致命一刀时,不法侵害是不是已经结束。 在公诉人看来,黄海龙夺刀后,现场多人拉架,冯思铖已不具备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到此为止。但拉架能否阻断不法侵害,还得看具体情况。 在这起“反杀案”中,“两人的双手都处于自由状态,可以击打对方”,意味着不法侵害仍有可能。对于一个在辅警干预下仍遭受不法侵害、身负刀伤的行为人,即便夺过了对方的凶器,在十几秒的冲突时间里,又如何理性地辨识和判断,危险状态已经解除? 事实上,就连受害者家属在《刑事谅解书》中也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并“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演进,用国家力量制止和惩治犯罪,固然是现代法治文明的体现,但不法侵害的突发性和危害性决定了,并不能一概排除公民自救。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设计,初衷正是让公民能够对抗不法侵害、维护自身安全,这也是一项不容剥夺的天然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民自救动辄得咎,如何对抗罪恶、保存自身?司法认定过于拘谨,不仅消解了立法善意,更是对不法行为的纵容,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从于欢案的改判“从轻”,到昆山“反杀案”的撤案处理,再到最高法表态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勾勒出一条回归正当防卫立法初衷的司法路径。这起沸沸扬扬的新“反杀案”,能否秉持立法精神,做出契合公众普遍认知的判决,考验着司法的定力。(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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