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销售"性保健品"实为假药 获刑同时需在媒体上道歉
正义网重庆11月5日电(记者满宁 通讯员汪宗琳)“建议判令两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收回已销售尚未被使用的‘假药’”。经重庆市丰都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近日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销售“性保健品”的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二万元。此外,两名被告人还被判令在全国及省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开道歉,并通过公告等方式消除危险,收回已销售但未使用的假药。 2011年,林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注册了一家商贸公司,但生意一直不见起色。 “林某某的收入不稳定,父母均已年过八旬,母亲瘫痪在床,一个小孩正上高中。”丰都县检察院检察长、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宋川介绍,由于经济和生活上的压力大,他便动起了歪脑筋。 2016年10月,在广州参加一场保健品展会期间,林某某获取了一些“性保健品”的销售联系渠道。为掩人耳目,回到重庆后,林某某一直假借他人名义通过快递以货到付款、微信转帐等方式,多次从河南、湖北、四川等地“拿货”。 身为80后的王某原来开挖掘机,育有四个小孩,其妻待业在家。为减轻家庭负担,他以其妻名义开设了一家成人用品店。王某从被告人林某某等处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性保健品”,并在店内私下出售。 今年1月,丰都县公安局分别将两人抓获,在林某某处查获“性保健品”23种,在王某经营的店内查获“性保健品”13余种,销售价值分别约1.6万余元和约7千余元。 后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以上全部为假药,不但其保健药品的批文是假的,且含有保健品中不得添加的“西地那非”成份。 3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于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丰都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托线索移送机制,随即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办理。 10月18日,该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表示,两被告人所销售的假药产品能够给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且呈现范围较广、时间较长等特点,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建议,判令两被告人登报赔礼道歉,并收回已销售假药。 被依法判刑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我们正积极开展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宋川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有关收回情况。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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