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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辣椒”?江西省首例食药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18-11-04 14:05来源:新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制售“毒辣椒”被判赔偿32万元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郭某某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省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查获万余斤“毒辣椒”
  经查,郭某某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和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赣州市信丰县公安局和信丰县大阿工商分局联合办案,在郭某某家中查获14943.8斤辣椒。办案人员当场提取半干辣椒和湿辣椒样品,送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并现场扣押辣椒5780斤,现场查封剩余辣椒9163.8斤。随后,郭某某私自撕去封条,将现场查封在其仓库的9163.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郭某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2017年12月21日,信丰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郭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辣椒,认为其损害了不特定众多消费者利益。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提出要求被告郭某某承担销售硫磺熏制辣椒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现场扣押辣椒的销毁费用、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等三项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郭某某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329896.8元;承担现场扣押5780斤硫磺熏制辣椒的销毁费用;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赣南日报》或赣州广播电视台公开道歉。(陈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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