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张借条就"铁证如山"? 河南检方洗去当事人三年冤枉债
【原标题:有了16张借条就“铁证如山”吗 河南:依法监督洗去当事人的“冤枉债”】 由于工作失误而被纪检部门调查并责令改正,本来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然而,李山却对自己这一段被调查的经历充满“感激”。因为检察官正是根据这一次调查,察微析疑、揭开真相,经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洗去了压在他身上三年的“债务”。 2015年6月20日,李山突然接到河南省辉县市法院的传票。仔细一看,才知道自己被同村的杨青(化名)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归还此前多年欠下的3万余元借款。李山非常吃惊,自己曾与杨青一起在村委会共事多年,但除了正常工作交往之外,并无任何经济往来,怎么会欠杨青这么多笔钱呢? 李山惴惴不安地到法院应诉。法官让他看了卷宗中杨青出具的16张借条,时间从2004年9月到2010年10月,共计3万余元。李山细细一看,字是自己写的,名也是自己签的,白纸黑字都是真的,但他可以肯定的是,所谓的个人借款这件事是假的,自己从来没有向杨青以私人的名义借过钱。 原来,自2004年起,李山曾担任村里的党支部书记,而杨青当时任村委会会计,工作中多有不睦。李山平时办理公务需用公款时,都是先给杨青打借条借钱,事后再凭单据报销冲账。李山平时不拘小节,每次报销完他都没有要回自己亲笔打的借条,因为他觉得杨青会自行处理掉。但李山没想到的是,杨青不仅没销毁借条,还一直偷偷保留下来,并作为所谓的证据将自己告上法庭。 事实虽然如此,但杨青手里握有16张白纸黑字的借条,李山百口莫辩。2015年8月20日,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山偿还杨青现金3万余元。李山不服,随即上诉到新乡市中级法院。然而于事无补,2016年2月26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山仍不服,又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12月26日,新乡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李山的申诉。2017年1月24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李山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受案后,辉县市检察院民行检察科检察官殷海波承办了该案。 殷海波在拿到案件卷宗之后,认真了解了李山任村党支部书记的那段经历,果然从中发现了端倪。 2012年,有关部门曾到该村调查公务开支账目情况,发现李山曾多次向会计杨青打过借条,但其中一些钱款用途不甚清楚。纪检部门据此对李山进行了处理,责令其退还了用途不清的公款,并由杨青进行了销账。而当初那些公款支出的借条,居然跟如今杨青起诉李山的借条惊人相似,只相差一张,金额也只差1000元。这难道是巧合吗? 在认真审查和分析了借条内容及纪检部门留存的证据后,综合各方掌握的证据和判断,殷海波已成竹在胸。经逐级汇报,2017年4月27日,该院按法定程序向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2017年6月29日,河南省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近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作出再审裁定,认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终审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直接驳回了杨青的起诉,同时退还了李山的一审、二审诉讼费。(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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