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清城法院发放非法吸存案执行款
法制网记者 雷健 通讯员 陈智敏 麦焕琼 近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为17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1起民间借贷案件申请执行人现场发放执行案款54万余元。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郭某、陈某与冯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云南某茶叶公司清远专卖店。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间,3名被告人利用涉案公司的加盟方案,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很多老人被招募为加盟对象,收取加盟费89600元,后返还61620元。但自2012年4月起,被告人郭某、陈某等人再没有返还相关款项给会员。同年9月中旬,涉案专卖店关门结业,造成会员经济损失152万余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郭某在南海区利用涉案公司的加盟方案,继续发展会员,收取加盟费共计151.2万元,返还20.7万元,造成加盟会员经济损失共计130.5万元。 2014年1月,清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郭某、陈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和3年6个月,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152万余元给被害人,另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130余万元给被害人。 2015年5月25日,清城区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在佛山南海区某小区有一处房产以及一个汽车位,被执行人陈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有一处房产。执行干警立即委托南海区人民法院与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协助此案。 据两地法院反馈,两被告人在佛山、广西仍有案件未执行到位,且拍卖程序、财产分配用时较长,导致执行款迟迟未能到位。通过清城区法院执行法官汤振东的积极沟通,两地法院9月底将两处拍卖的财产共54万余元划到清城区法院账户。近日,清城区法院将上述款项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手中。(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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