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博乐检察院一公益案胜诉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玲慧 傅慧秀 近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博乐市人民法院设在博乐市小营盘镇巴尔托哈村村委会的法庭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查明,米某将国家级公益林——河谷林地50棵成年杨树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以5000元转让给麦某,麦某又以6500元转售给阿某等3人后将其砍伐。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米某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法庭依法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处米某等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博乐市林业和畜牧兽医局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米某等5人于2018年10月26日到博乐市生态林恢复基地补种苗木250棵。(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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