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村民当臣民、聚众敲诈…… 看宿鸭湖村霸覆灭记(3)
郭刚一伙7人落网后,拒不承认自己的非法行为与黑社会性质有关,分别请了律师代为辩护。 法庭上,对于郭刚、李文启及其辩护人所称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郭某、胡某、乔某、刘某、翟某及其辩护人称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理由和辩护意见,汝南县检察院公诉意见认为,7名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和设立微信群等方式形成了结构稳定且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采用违法或犯罪的手段妨碍社会管理、破坏生产秩序,其表现完全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7名被告人应当按其在该组织中所起作用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就组织特征来说,郭刚团伙分工明确,制定有内部纪律,成员共同签订了协议,建立了微信群,组织特征明显。就经济特征来说,该组织在成员稳定后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尽管组织成员声称筹钱是为合法经营准备资金,但其采用挖断道路方式逼迫被害人缴纳钱款,并没有动用集资钱款,而且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谋取的钱财,除日常开支外还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就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来说,该组织打着维权旗号聚众围堵政府机关,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设置道路通行限高杆、挖断公路、阻碍政府修建道路,致使一家企业被迫迁出,两家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秩序,危害性无需赘言。 2018年元旦前夕,汝南县法院作出判决,以郭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李文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乔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经过二审审理,驻马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一个在宿鸭湖一带横行一时、称霸一方的涉黑犯罪团伙烟消云散。 案后说法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魏道军
这起案件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驻马店市九县三区首例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涉黑案件,为今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累了经验,对检察机关深耕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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