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北京互联网法院供图
正义网北京10月31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称伙拍擅自传播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抖音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10月30日,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依法远程开庭审理,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年九月正式揭牌以来受理的第一案。
案情:抖音诉伙拍侵权索赔百万
“抖音短视频”是由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抖音公司)拥有并运营的原创短视频分享平台。抖音公司称,抖音平台上发布的“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签订独家协议的创作者创作的短视频,我们获得了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独家维权的权利。”
抖音公司发现,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他们的行为给我们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抖音一方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5万元。
“涉案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当庭辩称,抖音公司无法证明其为涉案短视频的作者或权利人,无权就涉案短视频提起诉讼。伙拍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短视频系平台用户上传,收到投诉后已及时进行处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抖音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被控侵权的基本情节与依据、是否存在免责事由以及承担责任的事实理由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本案未当庭宣判。
追问:短视频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用短视频记录生活,这些上传到网络的短视频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此,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易健雄认为,关键是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只是简单录下生活中的事实画面,没有体现创造性或个性的元素,通常不会成为作品,但有可能成为录像制品,获得邻接权的保护。
表演自己的原创作品、表演他人的作品、对客观事实进行录音录像……短视频的内容形式非常丰富。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分析说,著作权法的保护门槛比较高,要求视频内容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如构成作品就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相关权利应该归视频制作者。对别人的作品进行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视频制作者就属于录音录像的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他也享有权利,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纯粹的录音录像,是对客观发生的事情记录,就不构成作品。
谈及短视频的权利归属问题,易健雄表示,对于那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短视频,相关权利应归作品作者或录像制品的录制者。短视频平台只是作品或者录制品的网络平台发布者,并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关于平台享有何种权利,要看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平台可以通过合同获取一定的许可,比如许可短视频平台能够分享或者以一定的方式使用作品。”徐新明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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