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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销售理赔套路起底:广告噱头多 理赔看心情(2)

2018-10-31 09:42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然而,根据上述保险产品相关条款,一旦再次患上组内另一种疾病,患者将无法获得多次赔付。
  记者还发现,有些保险声称可以保障100多种重疾,但对条款进行了一些细节处理。例如,一款保险产品的赔付条款中规定,“对于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症,我们只对被保险人在70周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提供保险责任”。
  “阿尔茨海默症是老年痴呆最主要的一种病例,常见于65岁以上老年人群体,年龄越大,发病率越高,通过这一规定,保险方巧妙地减轻了自己的赔付责任。”马越说。
  据悉,今年6月30日,这种产品宣布取消赔付的年龄限制。
  理赔时关卡重重
  记者注意到,一种保险产品在广告语中声称,“确诊即赔,先赔付再看病,与社保无冲突”。
  这种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在与记者通话时也反复强调:“只要医院开出确诊病例,就可以理赔。”
  但是,记者在查看相关条款时却发现,只有恶性肿瘤等少数重疾可以实现“确诊即赔”。其他疾病,有的要求进行对应的手术之后,如肾功能衰竭的异体器官移植术、冠心病的开胸介入式手术等;有的要求在确诊后的180天等待期后才能理赔,如脑中风后遗症等。这些规定使得理赔并不能缓解消费者的燃眉之急。
  还有一些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在保险理赔时关卡重重,陷入“理赔难”的境地。
  对此,赵默说,“保险条款和理赔程序比较严格,这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重疾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需要盈利。但关键问题是,搞理赔的人有时候非常严苛,即使符合标准,也要挑各种问题”。
  “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患者要求我们帮忙把病历完善一下,比如保险公司要求五条,但这个患者可能只满足四条。实际上,一个人完美满足理赔条款的理想情况是很难的,因为在临床中,不是所有的病都是按照标准的教科书那样来的。”赵默说。
  “虽然条款是全国统一的,但是每个保险公司执行的尺度不同。就算是同一家保险公司,每名核赔人员执行的尺度也可能不同;就算是同一名核赔人员,心情好跟心情不好时执行的尺度也会不同。”冯越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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