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涉5亿元非法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张来臣等3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
法制网记者 赵志锋 今天,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张来臣等32名被告人集资诈骗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被判处3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陈文杰、班朋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经济实力和无任何经营项目的情况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8月15日在兰州市发起成立鑫融通公司,开始从事非法集资业务,并用前期非法集资所得资金于2012年12月开始,先后成立金盛昌公司、万昌公司、国泰公司、中润公司、弘泰公司、华信公司等六家公司,并成立弘泰集团(未注册登记)管理上述七家公司。 期间,被告人张来臣等人明知无法返还本息,便虚构上述弘泰集团为“政府支持和运作”的“运营单位”、“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运营单位”,并利用媒体、公共车站站牌广告、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虚假公开宣传,承诺在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不同期限给付14.4%至30%的高额返利,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在此过程中,出现集资参与人兑付集资款较多、资金链断裂现象,被告人张来臣便与被告人李刚、王俊峰等人合谋以280万元收购了被告人魏天俊的亿佳公司,为其下属各投资公司提供虚假担保,继续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在弘泰集团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张来臣任弘泰集团董事长,负责弘泰集团的全部管理工作。被告人张广晶任弘泰集团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和管理工作。被告人海淑珊任弘泰集团副总经理,负责各类虚假广告的策划等工作,并转移1910多万元被骗资金。 至案发前,弘泰集团下属七家公司在兰州地区向5451名社会公众非法集资5.4亿余元,所得款项全部打入张广晶个人账户后,张广晶将其中1910万元打入被告人海淑珊个人账户,其余由被告人张来臣予以支配。其中,实际用于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的资金仅7000余万元,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张来臣、张广晶、海淑珊等人用于个人挥霍以及支付前期集资款本息、发放集资业务提成等,致使1800多名集资参与人共计2.2亿余元的集资款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来臣、张广晶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孙鹏等明知他人从事非法集资业务而提供资金结算、虚假担保等帮助行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制网兰州10月30日电(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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