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低价买房 市政府原副秘书长花样受贿819万(3)
面对指控当庭认罪 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 检察机关认为,徐连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徐连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意见指出,尽管徐连新的犯罪行为有些穿着“合法的外衣”,如购买房产、出租商铺、委托他人代为理财,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这些以交易形式实施的犯罪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以此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所有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被告人徐连新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均当庭予以供认,对公诉人出示的全部证据没有异议。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徐连新说:“我随着职务的提升,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在孩子上学、结婚、投资理财等方面,没有把握好廉洁这个底线。”徐连新称自己痛心疾首,真诚认罪悔罪。 整个庭审历时四个半小时,紧张平稳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将择期宣判。 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并派员对整个庭审进行观摩指导。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山东省监察委第三执纪审查(调查)室有关领导,淄博市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公诉部门检察官参加了旁听。 ◎公诉人说案:严把证据关确保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有序衔接 徐连新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特点较为鲜明,我们办案人员体会也十分深刻。 一是案情重大,各方高度关注。本案系中央纪委交办、督办的案件,也是山东省监察委成立后办理的首批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之一。中央纪委,山东省委、省纪委、省检察院对案件高度关注。 二是案件疑难、复杂。徐连新的犯罪涉及两个罪名,受贿事实多达19起,涉案人员多,调查留置期限仅三个月,调查取证难度大。 三是受贿类型多。徐连新受贿手段花样繁多,既涉及传统型受贿,又涉及新型受贿,如交易型受贿,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行贿人购买住房、商铺;投资理财型受贿,即以委托理财、收取高额利息的名义受贿,这些手段隐蔽性极强。山东省监察委调查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事实、证据,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四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我们与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把好办案质量关,有针对性地提出证据补充、固定、完善的建议,向省监察委出具补充证据建议书,并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认定、受贿数额的确定及案件的定性提出参考意见,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是保证了留置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的有序衔接。案件于今年5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三处根据相关规定立即与省监察委、淄博市检察院联系,迅速组织人员提审讯问徐连新、询问关键证人,5月21日便对徐连新决定逮捕,次日由淄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在执行逮捕、押解等方面,积极与淄博市公安局、看守所沟通协调,保证了逮捕的顺利执行,依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并就卷宗、涉案赃款赃物移送等工作进行了有效、有序衔接。 六是充分、合理、高效利用两级检察机关的公诉资源。省、市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检察长领导下密切配合,在省监察委调查人员的全力支持下,仅用了一个半月时间,便完成了阅卷、讯问、询问、复核关键证据、补充完善证据等工作,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并对每一起事实准确定性,对从重从轻的量刑情节提出建议,未退回补充调查,在期满前20天即完成复核、汇报工作,及时申请检察长提请检委会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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