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外衣”岂能掩盖犯罪事实(2)
证据显示,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徐连新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达19起,受贿对象包括15家企业和5名个人。这些受贿行为,多发生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受贿地点有的在其办公室、有的在酒店或宾馆。受贿财物也是多种多样,既有购物卡、人民币现金,也有美元、代为支付的高档酒水等。 投资理财藏受贿猫腻 出资“收益”比应得收益多出286万元 徐连新是个“聪明人”,很清楚自己手中的权力能换来多少利益。在威海市工业园开发建设过程中,他充分借助地产商的诉求为自己购房置业,赚取丰厚利益。后来,在威海工业新区任职期间,他又瞅准了辖区企业的诉求特点,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变相受贿。 起诉书显示,2014年初至2016年5月,徐连新利用担任威海工业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威海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公司在获取典当行经营资质、入股蓝海银行、协调贷款、给亲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2011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前,先后21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0万余元。这也是检察机关对徐连新所有指控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笔。而其中的286万元贿赂款,正是徐连新以“投资理财”名义收受的。 2014年初,徐连新将500万元以40%的年利率“借给”企业主刘某,获得“收益”200万元;2015年初,徐连新又将包含上述本息在内的800万元以40%的年利率再次“借给”刘某,获得“收益”320万元。如果按刘某向个人借款时支付的最高年利率18%计算,徐连新这两次的“投资”收益应为234万元。但他却以“委托投资理财”“收取22%利息差”的名义,共向刘某多收286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连新的行为并非正常投资理财,而构成受贿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办案检察官指出,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徐连新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刘某谋取利益,二人合谋,以“委托理财”的名义,由徐连新实际出资,从刘某处获取明显高于其出资应得的“高息”,实质上,双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盖行受贿的目的。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翻看徐连新案起诉书,除花样繁多的受贿伎俩让人眼花缭乱外,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也非常扎眼。 2005年8月,威海市工业园管委会为满足工业园测绘进度并增加工业园收入,时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的徐连新决定成立测绘队伍,并购买了测绘设备。2005年11月,徐连新安排人员注册成立测绘公司,纳入管委会管理。2006年11月,经管委会研究并由徐连新决定,由该公司找一家公司合作,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双方各占50%的股份,建设管委会办公大楼。2010年10月,由于对方公司增加了注册资本,测绘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41.67%。 2011年,徐连新为避免公司资金违规使用等情况影响其升迁,决定将测绘公司转让。徐连新让管委会财政局将公司账目理顺、规范并移交出去。财政局负责人向徐连新建议,需要对公司所有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徐连新予以反对。 就这样,2011年4月,徐连新在明知测绘公司及其股权权益为国有资产的情况下,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程序,擅自将公司账目、管理权及所占合作公司41.67%股权一并移交给了另一股东,擅自将测绘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了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万余元。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山东:各级检察长带头办理涉黑涉恶案
- 下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艾文礼决定逮捕
相关阅读:
-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抽检将努力覆盖不同区域 01-23
- 湖北宜城检察院监督水利部门移送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1-21
- 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再上新台阶 03-31
- 答记者问:汇聚实现强国兴军的强大正能量 10-13
- 社保中心职员分46次蚂蚁搬家"搬走"社保资金270万 04-24
- 大年初一放火杀人致7死1伤案嫌犯被批捕 02-08
- 忏悔书连写10个"对不起" 安徽开审一起处级干部贪贿案 12-09
- 最高检与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摘要 01-31
- 最高检:与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05-25
- 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赵建忠提起公诉 07-12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