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不白的受贿款(3)
胆大妄为 损公肥私挪公款 简纯林不仅大肆受贿,还两次挪用公款8700万元,给朋友的公司搞营利活动。其中,海南金凯公司法人代表陆明健为感谢简纯林为公司借了4000万元,送给简纯林好处费30万元。 那是2010年11月,海南省农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增加到1亿元,新增加的注册资本7000万元,由省供销联社认缴51%,郑某的绿宝龙公司认缴49%。为解决绿宝龙公司认缴新增资本的资金问题,郑某向简纯林提议,将省农资公司从银行贷款而来的1.4亿元省级储备化肥贷款中的4700万元,转给绿宝龙公司使用。简纯林明知董事会已对这1.4亿元的使用形成决议的情况下,仍表示同意。 之后,省农资公司分两次将4700万元以“暂借款”的名义,转给绿宝龙公司。几天后,绿宝龙公司又将4700万元转入省农资公司账户,作为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到了2012年6月,安徽某农资集团在收购绿宝龙公司持有的省农资公司44%的股权时,绿宝龙公司才将省农资公司的4700万元借款还上。 案卷资料记载了简纯林凭借担任海南省农资公司董事长职务便利,三次挪用公款4000万元,给海南凯达公司法人代表陆明健、金凯公司及南大洋公司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 2010年11月,简纯林决定省农资公司以联营的名义,借给凯达公司2000万元;2012年7月,简纯林指令省供销联社以合作的名义,借给金凯公司1000万元;2014年1月,简纯林指令省供销联社以合作的名义,借给南大洋公司1000万元。 审讯中,简纯林供述,陆明健经营企业资金短缺,她知道省供销联社有资金,就求我把钱借给她的公司用一段时间进行周转,考虑到我们是多年的朋友,对她的信誉也比较信任,所以我就安排省供销联社的下属公司分三次共借给她4000万元人民币进行周转。陆明健为了感谢我对她的帮助,分两次共给我送了30万元好处费。 但在庭审中,简纯林却对挪用给郑某绿宝龙公司的4700万元进行辩解,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不过,最终法院予以了认定。庭审中,简纯林辩解,2012年至2013年间,收受赵雨送的20万元人民币及20万元港币,已退还赵雨,不应重新算为受贿数额。法院审理认为,简纯林2014年底才退给行贿人,不符合及时退还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受贿成立。 案后说法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傅剑平
纵观全案,简纯林18岁工作,从干农场管理员起,一路高升至厅级官员。应该说,他是当年海南农垦系统不可多得的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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